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延安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院系督导工作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机制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性质和任务
教学督导组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性、指导性、监督性机构,是进行教学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主要任务是督促学院有关教学过程、制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推动学院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机构组成
1、教学督导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总责。
2、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2~4位教学督导员组成。教学督导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担任。
3、教学督导员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4、教学督导组具体工作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
三、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熟悉上级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一般要求具有高级职称。
3、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廉洁公正,能胜任督导工作。
四、工作职责
1、每学期初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每学期期末分别向学院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提交督导组工作总结。
2、建立健全院系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监督和检查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对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提出咨询意见。注重收集整理反馈师生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院系本科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4、深入课堂听课,每人每月听课2次以上,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次,每月底向学院提交听课记录和反馈的书面报告及建议。
5、定期组织或参与院系主要教学环节的检查指导工作,具体包括开学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试卷档案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检查、教学秩序检查、考风考纪检查、实践教学(实习、见习)检查等。
6、定期召开教学督导组会议,一般一学期召开一至两次。
7、每学期期末按照《延安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认定办法(暂行)》通知要求对每位讲师、助教的教师给出评教成绩。
8、完成院系领导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五、考核机制及工作报酬
1、督导组成员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因工作需要或身体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督导职责和基本工作任务时,由学院对督导组成员进行动态调整,并报评估处备案。
2、教学督导组成员津贴按评估处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3、教学督导组及其成员所参与的各项职责活动,不再单独发放报酬。
4、教学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教职工的评议基础上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待遇发放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