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延安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试行)》(延大发[2020]6号)(以下简称“请假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请假管理规定。
一、全院教职工病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产育假、工伤假和因公外出假等类别和时限、请假待遇、审批手续,分别按照《请假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七条执行。
二、学院教职工的违规旷工按照《请假暂行规定》中第五章执行。
三、学院教职工的考勤按照《请假暂行规定》中第六章执行。
四、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请假按延大党办发〔2013〕20号“关于印发《延安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中的《延安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执行。
五、凡本院教师(含辅导员、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各类请假、续假和销假,本人须提前安排好本职工作,经系(部、中心)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请假暂行规定》中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六、凡本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或学院备案立项的各种科研出差,必须持有关会议通知、邀请函或证明材料等,履行请假手续,其参加会议期间按在岗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七、请假期满,应及时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
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