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聘任与管理工作,促进学院学科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延大发〔2019〕31号)及《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延大物发〔2019〕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原则上执行《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延大发[2019]31号)。
二、导师的遴选、聘任
导师遴选与资格认定按照延大发[2019]31号文件第三章执行。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对培训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聘书,作为学院聘任导师的依据。
新聘导师当年招收指导研究生原则上执行延大发[201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可指导1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三、指导研究生数量规定
1、执行无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导师不得招生的规定。
2、当年科研项目到账经费4万元以上的导师、或具有在研厅局级及其以上项目且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导师、或无在研厅局级及其以上项目,但当年在研经费在4万元以上的导师,指导学术型研究生数量1-2名。
3、有在研厅局级及其以上项目,且经费在0.5-4万元以内的导师、或无在研厅局级及其以上项目,但在研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导师,指导学术型研究生数量不超过1名。
4、承担项目级别高(指主持国家级及其以上项目且在研经费在4万元以上)、显性成果层次高(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Ⅱ区及以上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科研经费数量多(指到账经费在24万元以上)、获得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成果奖1项(指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2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指省级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2)的导师,当年指导学术型研究生数量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可增加1名研究生。
5、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对培训合格者由学校颁发聘书,作为学院聘任导师的依据。新聘导师当年招收指导研究生原则上执行延大发[2019]31号文件,但新聘导师当年教学科研成果满足第4条者,当年可指导1名学术型研究生。
6、每位导师每年研究生招生不得低于1人,在生源充足情况下,连续3年未按规定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动终止,需要招生研究生时需重新申请导师资格;同时担任多个学科方向的导师,同一年内每个方向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人(满足第4条除外),但总数不多于5人。若研究生规模发生变化,由学院根据当年招生人数和导师人数适度调整。
7、“优生计划”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应该为指导的“优生计划”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每月为300-1000元(具体金额和聘用时间由设岗导师自行确定),由设岗导师在个人科研经费中支付,助研岗位津贴支出按《延安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各类在职专业学位、委托培养、定向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优生计划”研究生,导师可不再设置“助研”岗位。
8、除各类在职专业学位、委托培养、定向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优生计划”研究生外,其余研究生原则上需设置“助研”岗位并执行科研津贴政策或执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科研津贴或科研奖励细则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助研和科研成果自行确定。
9、对具有博士学位,且研究方向明确,科研成果突出的青年教师,达到学校导师聘任条件但尚未取得导师资格的,可同其他同一学科方向的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研究生指导工作量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由双方协商决定,报学院备案。
10、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其他说明
1、 教学科研项目指个人主持的教学、科研类项目,集体类项目(一流专业建设、卓越工程师、卓越教师、新工科建设、资政育人等)、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创新创业试点学院)等除外。
2、到账经费指汇入延安大学指定账户的实际经费。
3、其他未专门说明的款项执行执行延大发[2019]31号文件。
4、以上导师聘任及管理条件只适用于“物理学”和“信息与通信工程”两个一级学科,学科教学(物理)和课程与教学论专业执行延大发[2019]31号文件。
5、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