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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电学院教师监考安排管理办法
2020-12-02 17:06  


为严格落实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各级各类考试监考及学院的学业考试监考任务,做好学院监考人员的抽调、安排和管理工作,使监考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经2020年12月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以下监考人员安排管理办法,请全体教职员工遵照执行。

一、监考考试种类

1.学院组织的每学年期中、期末考试及每学期的补(缓)考;

2.研究生学院组织的每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3.教务处组织的全国外语四六级考试、成人外语学位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社会考试。

二、监考人员抽调范围

学院全体教职工(含全体管理人员、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辅导员)

三、监考工作安排

1.基本学业课程的“期中、期末、补(缓)考”

(1)除辅导员一般安排年级巡查和办公室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监考外,其余教职工按照年度监考总次数基本均衡的原则安排。

(2) 期(中)末课程考试监考费用按学院标准计算,补(缓)考工作量按照学校标准计算到个人,年终只计算次数,不重复计算监考费。

2.教务处、研究生学院下达给学院的各级各类监考任务分排

1)采取教职工自愿报名的原则;

2)如果某一次考试经自愿报名人数达不到下达任务时,按照教职工姓名首写字母顺序(从A至Z)排序安排,排至完成下达人数为止;再一次考试如果自愿报名数量不足,按照本次排名接着顺序继续顺延,以此类推,逐次循环;

3)自愿报名的监考的,属个人自愿行为,在顺延安排中仍然排序;

4)因事或因病不能参加监考的,教职工自行协调同事替补完成监考任务,学院不做统一协调;

5)因事或因病不能参加监考找人替补的,替补人员必须是学院或学校正式职工,坚决禁止找临聘人员、家属、学生等其他人员替补。

四、事故处理

对于无故缺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因过失造成的监考事故,将根据《延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结合学院年终考核进行适当处理。

五、其他要求

1.考试监考是学校和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全体教职工有义务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监考任务,依照本办法,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各级各类考试监考任务。

2.所有监考人员须按照有关考试要求,按时到岗监考,认真履行职责,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好考场秩序,及时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对于无视考场守则,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及时上报考务办公室。

3.监考人员职责等具体要求可参阅《延安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

4.本办法从2020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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